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科学技术人才培养规划,加强科学技术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专门技术人才,不断完善科学技术人员合理流动、利益分配、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管理办法,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其开展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的积极性。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