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其资源来源是:

(一)自治州、县(市)邮电部门自身积累的资金;

(二)国家及上级部门的投入;

(三)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在机动财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以工代赈项目中安排的资金;

(四)社会捐资;

(五)其它依法筹集的邮电通信建设资金。

加强邮电通信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邮电通信设施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