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有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建设项目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措施。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对于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置的违法建设,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