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机关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等提供技术审查服务,其提出的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计算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并对指标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在开展建设工程勘测、放样和竣工测量时,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测量技术规范、程序的规定,并对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工程设计。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