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临时建设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临时用地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临时建设规划批准文件应当载明临时建设的使用性质、使用期限及其他相关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请人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进行建设的,临时建设规划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