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第六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本市生态公益林界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