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态公益林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