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第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追回侵占、挪用、截留的资金。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