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第十二条已修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