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已修改用于公共客运设施建设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应当不低于总金额的35%。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