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已修改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客运场站等用地,应当在详细规划中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其用途。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改变场站等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批准,按照规划就近归还用地;没有条件归还的,依法补偿。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