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私营企业工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职工利益和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由本企业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批评教育,或者建议罢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