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建立工会的私营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上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私营企业不支持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的,应当从职工提出组建工会之日起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一级工会缴纳工会筹备金。筹备金待工会建立时按规定返还企业工会。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按照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