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第十条有效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由女职工大会或者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女职工不足25人的,设女工委员,由女职工推选产生。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