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军事设施的保护第十一条已修改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划定的范围设置明显的标志,并修筑围墙或者设置隔离网。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