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侗族文化村寨的认定,由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民族事务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申报侗族文化村寨需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向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村寨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说明;

(三)文物古迹清单;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情况说明;

(五)已采取的保护措施和拟保护范围。

被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村寨,自然列入侗族文化村寨保护名录,其保护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外,同时执行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