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西泉眼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或者损坏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