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西泉眼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