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定期对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等进行安全监测,发现危及安全的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并立即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