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已修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