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