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二项规定的,分别由公安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