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符合国家规定减免税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到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符合国家规定减免税条件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经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凭认定证明到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对不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统计报表的,市再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认定手续。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