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扶持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市、县(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鼓励、扶持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