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扶持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市、县(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鼓励、扶持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