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企业应当在可回收利用的产品、产品零部件及包装物上标注可回收利用标识,便于识别其材料的性质和种类。

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产品零部件及包装物上,也应当标注再生品标识,便于循环使用。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