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综合利用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企业应当在可回收利用的产品、产品零部件及包装物上标注可回收利用标识,便于识别其材料的性质和种类。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产品零部件及包装物上,也应当标注再生品标识,便于循环使用。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