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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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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已废止

在居民区内21时至次日7时不得从事再生资源收购、装卸活动。

流动收购的个体工商户不得在主干路的人行道上停车收购。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4月1日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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