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在居民区内21时至次日7时不得从事再生资源收购、装卸活动。流动收购的个体工商户不得在主干路的人行道上停车收购。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