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从事再生资源流动回收的,应当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