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公布投诉电话,认真受理游客投诉。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二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