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容貌和秩序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非指定的经营地点、区域揽客、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二)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置;(三)滥收费、强买强卖、欺诈游客;(四)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