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容貌和秩序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管理。风景名胜区内的专用游览观光车辆和船只应当使用清洁能源,按照指定的线路、水域运行,不得超员、违价经营。其他车辆、船只不得从事营运活动。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