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垦土地、滩地,烧荒;

(二)擅自挖砂、取土、钻探、打井;

(三)建坟,倾倒垃圾、残土;

(四)毁坏草地、树木;

(五)捕杀、采集野生动植物;

(六)其他影响保护原始地貌、林木植被、野生动物、自然景观等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