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恒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恒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采集野生药材;(二)在禁牧区放牧;(三)擅自捶拓碑碣石刻;(四)在非指定地点吸烟。有前款第一、二、三项行为的,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并处50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