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工会负责本地区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根据本条例对本系统、本单位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根据本条例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具体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