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