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除本条例规定的用途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