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除本条例规定的用途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