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管理中心应当做好住房公积金信息备份工作,保障住房公积金信息安全和业务正常开展。

职工和单位持有效凭证可以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和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