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管理中心应当做好住房公积金信息备份工作,保障住房公积金信息安全和业务正常开展。职工和单位持有效凭证可以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和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