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按照在管理中心登记的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