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 缴存第十二条有效住房公积金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具体的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管理中心每年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拟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上、下限,报管委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