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检测与检疫第二十四条有效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实验动物患有传染性疾病以及人兽共患疾病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报告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处理措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