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实验动物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换领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向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申请换领实验动物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