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畜禽禁养区域内存留活畜的,由肉管办没收活畜,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