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禁止经营下列畜禽及其肉品:

(一)封锁疫区内的;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三)染疫、腐败变质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或者注水、掺杂、超过保质期限等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四)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标志以及购货凭证的;

(五)检疫检验证明和标志不符合规定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