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购销第三十条已修改禁止经营下列畜禽及其肉品:(一)封锁疫区内的;(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三)染疫、腐败变质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或者注水、掺杂、超过保质期限等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四)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标志以及购货凭证的;(五)检疫检验证明和标志不符合规定的;(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