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检疫检验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屠宰加工厂屠宰的畜禽肉品,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肉品及其同群畜禽和同批肉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