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屠宰加工厂屠宰的畜禽肉品,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肉品及其同群畜禽和同批肉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