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屠宰和加工第二十条已修改屠宰加工厂屠宰的畜禽不得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屠宰后的畜禽肉品不得带有污血、毛、粪污、伤斑、病灶及有害腺体,并应当置于阴凉、清洁之处,不得直接落地。食用血必须采自健康畜禽,采集设施和流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