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屠宰加工厂必须具有《畜禽屠宰加工许可证》,严禁无证屠宰、加工。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为无《畜禽屠宰加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提供屠宰、加工场所。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