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第三章 安置实施第三十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省、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企事业单位和水利、交通、电力、电信等专项设施权属单位签订补偿和迁建或者复建协议。迁建或者复建项目建设完成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管理机构及时组织验收并移交使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