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第三章 安置实施第二十九条有效移民集中安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置点、城(集)镇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移交使用。农村移民分散安置的,其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其住房应当统一规划,自主建造。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规划、质量和安全监督等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