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批复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两年内、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一年内末核准的,在项目核准启动实施移民安置工作前,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