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第二章 移民规划第二十一条有效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没有听取意见或者弄虚作假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