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第二章 移民规划第十八条有效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逐级报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